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88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13
十三、已簽陳機關首長核定處理之公文,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原核定辦法
      ,得由副首長、幕僚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