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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107
一百零七、各機關公文用紙之質料、尺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質料:70~80GSM(g/m2)以上米色(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
            。
      (二)尺度: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用紙尺度A4。
      (三)不得將使用過之紙本文件背面再予回收使用於歸檔及對外行
            文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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