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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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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四、各級人員職名章,得由人事單位或指定適當人員報請機關首長
          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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