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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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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各級人員職名章,應按規定式樣(如附件三十五),以隸書或
          正楷字,由左至右刻製,其內容區分如下: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應刻製機關全銜或簡稱、職
            稱及姓名。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科、組、室、課等主管),刻製單位名
            稱、職稱及姓名。
      (三)其他核閱人員及承辦人員,刻製職稱及姓名。
相關圖表: 附件三十五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級人員「職名章」式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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