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人取得使用核准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外,應於使用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區公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應於十日內申請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其所繳納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 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如因而致區公所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 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