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45436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公發布)
8
八、申請人取得使用核准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外,應於使用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區公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應於十日內申請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其所繳納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
    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如因而致區公所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
    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