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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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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場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
    府核准者,得另訂要點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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