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場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 府核准者,得另訂要點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