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 於接獲通知後三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府政策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