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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有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8
八、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 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不符借用目的之用途,如有違反 者,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 內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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