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之公有宿舍種類如下:
(一)首長宿舍:係指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
舍。惟首長宿舍不敷分配時,得提供主管職務宿舍借用,且比照首
長宿舍之規定辦理。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
借用之宿舍。
2、員工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含一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編制
內員工因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
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府(含一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編制
內員工因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單人房間宿舍。
(四)眷屬宿舍:係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事務管理規
則生效日之前,經各機關依法核准配(借)住,而迄今仍准予合法
現住人暫時續住之眷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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