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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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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
        毀目錄,送會相關單位,經確認無延長保存必要者,製作檔案銷
        毀計畫,函送本府文化局選取具文獻參考價值之檔案。
        依前項規定完成選取程序後,應連同檔案銷毀目錄及檔案銷毀計
        畫,轉由本府秘書處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情形,如檔案經辦理保存價值鑑定者,應併同檢附檔案鑑定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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