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 毀目錄,送會相關單位,經確認無延長保存必要者,製作檔案銷 毀計畫,函送本府文化局選取具文獻參考價值之檔案。 依前項規定完成選取程序後,應連同檔案銷毀目錄及檔案銷毀計 畫,轉由本府秘書處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情形,如檔案經辦理保存價值鑑定者,應併同檢附檔案鑑定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