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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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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應編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
      組織架構及檔案來源,區分為類、綱、目、節、項五級,分類標記
      種類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每一層級類目均由二個阿拉伯數字組成,
      採十進位法編列,並定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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