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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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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應設置檔案閱覽處所,並提供必要之設備。
    前項檔案閱覽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但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若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
    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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