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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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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檔案應用申請,除經核准提供原件者外,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
    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前項檔案如屬紙質類檔案,於不影響內容判讀時,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適當遮掩後影印或掃描
      提供應用。
    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表
    五),並告知申請人。
相關圖表: 附表五檔案應用簽收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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