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6132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6
六、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
    妥准駁通知書(附表三)及准駁清單(附表四),必要時簽會該檔案
    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核准申請: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駁回申請:敘明駁回理由及救濟教示條款。
相關圖表: 附表三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PDF
附表四檔案應用准駁清單.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