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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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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應用申請,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
    ;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前項期間,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自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檔案數量過多,無法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得與申請
    人協商分批審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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