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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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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應用申請,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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