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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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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檔案應用者,應以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或其他型式之文件
    載明下列事項,向業務權責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附表二);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與申請人之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號或收發文字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之資
      訊。
(五)申請目的。
(六)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七)申請日期。
相關圖表: 附表一檔案應用申請書.PDF
附表二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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