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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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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業務單位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
      應用情形後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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