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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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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進行檔案應用時,應由機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遵守
      下列事項:
  (一)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閱覽處所。
  (三)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五)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
  (六)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七)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
  (八)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不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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