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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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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經核准者,應儘速至檔案閱覽處所進行檔案應用,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於行前三個工作日前與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
(二)進行檔案應用時,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三)於收受檔案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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