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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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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二十一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
    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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