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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14
十四、簡易分類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土地回復原狀,經本局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之: (一)自行停止營運。 (二)經撤銷或廢止簡易分類場登記。 (三)營運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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