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廁清潔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廁周邊環境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置雜物及清潔用具,且周邊雜草 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二)便器、洗手臺等相關設施,無漏水或堵塞情形。 (三)公廁內地板清潔無髒污及潮溼情形。 (四)清潔工具應整齊放置於工具間,不可隨意散落。 (五)垃圾桶應定期清理,無溢滿情形。 (六)通風良好無異味。 (七)設置清潔維護紀錄表,清潔人員於清潔後應確實記錄,並張貼或懸 掛於廁所明顯處;清潔維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八)設置化糞池者,應定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