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應按實收日期統計,每六個月核發一次。但預算不足時,本局得彈 性調整核發獎勵金之期程。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應由本局通知檢舉人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 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 獎勵金之核發,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及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