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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7 條
同一案件因未改善而遭多次處罰者,其獎勵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
額為計算基準。
同一裁罰案件有數人先後檢舉者,僅獎勵最先提出檢舉之檢舉人;同一裁
罰案件有數人共同或同時檢舉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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