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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檢舉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檢舉資料。
二、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執行職務發現
    違反本法事實而舉發。
三、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拒絕配合製作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四、檢舉之案件為本局已查獲之事實或檢舉內容與本局裁處認定事證不具
    實質關聯。
五、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六、檢舉人書面聲明放棄領取獎勵金。
前項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但檢舉人以匿
名、虛偽姓名提出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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