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於新北市轄內發現違反本法之事實,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提供下列資訊,向本局提出檢舉:
一、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
名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事實、發生時間及地點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照片、影片或其他相關事證資料。
前項檢舉以言詞為之者,由本局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以電話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
交其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