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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舉人:指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罰鍰金額:指本局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
    包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追繳之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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