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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本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
料及其他足資辨認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本局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除依法律規
定外,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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