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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獎勵金而檢舉人有二人以上時,發給最先檢舉者。
同一檢舉人檢舉之車輛經依法按次處罰者,其獎勵金之發給,以第一次裁
處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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