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經查證或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依前條規定通知被檢 舉車輛所有人接受檢驗: 一、被檢舉車輛於交通監理單位已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 或失竊登記。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或車種與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不符。 三、檢舉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為偽冒、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車輛經本局評定,未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 五、被檢舉車輛係於定期檢驗或限期改善之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