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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
第 6 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或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依前條規定通知被檢
舉車輛所有人接受檢驗:
一、被檢舉車輛於交通監理單位已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
    或失竊登記。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或車種與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不符。
三、檢舉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為偽冒、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車輛經本局評定,未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
五、被檢舉車輛係於定期檢驗或限期改善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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