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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檢舉人於新北市轄內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十五日內,得以本局指定檢舉
系統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檢舉人依前項規定提出檢舉時,須檢附能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
號及車種之相關事實照片或影片:
一、至少三張清晰顯示車輛行進中之照片。
二、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
前項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須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逆
光、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拍攝者。
檢舉人未依前三項規定檢舉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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