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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罰鍰處分,非因檢舉不實而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者,已
發給之獎勵金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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