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虛偽姓名檢舉。 二、以言詞檢舉後,拒絕於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電話檢舉後,拒 絕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或拒絕於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事實而舉 發。 四、檢舉之違反本法事實已為本局或相關機關查獲。 五、就同一違反本法事實,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