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37741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 5 條
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本局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其實收罰鍰金
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得發給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之:
一、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放流水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排放廢(污)水之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
      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二)排放廢(污)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勵金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
分之五十發給之。
經本局審查確定有特殊情形或重大事蹟者,獎勵金發給不受前二項規定比
例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實收罰鍰金額。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獎勵金核發比例,得由本局依預算審查結果按比例
調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