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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 4 條
檢舉人發現違反本法事實,應儘速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或網路等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事實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可得確認污染源排放之位
    置敘述及發生時間。
三、依前款檢舉事證可得確定之對象。
四、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以言詞檢舉者,由本局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其以電話檢舉者,本局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交檢舉人
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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