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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醫療保健事項或生活補助金。
二、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或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教育獎助學金。
四、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區公所提報經核定之各項計畫。
六、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所必需之業務費用。
前項第六款之業務費,其經費總額不得逾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總和
之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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