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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提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處理場(廠)汽電共生產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饋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庫支應。
各處理場(廠)終止營運時,本府不再對該處理場(廠)相關地區提供回
饋金;該地區回饋金未用罄時,其回饋金結餘款使用項目及程序,依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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