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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依各處理場(廠)址由主管機關衡定距離另定之
。
前項劃設界線,以里界為認定基準。
遇有行政區域調整時,其相關地區依新行政區域認定;調整後原行政區域
如劃分為二以上行政區域,均納為相關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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