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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積極推動新北市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垃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
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其周邊環境生活品質,對處理場(廠)所在地
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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