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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發給
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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