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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4 條
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金
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足以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
    物之照片、影片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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