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金 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足以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 物之照片、影片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