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5080818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
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