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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 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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