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如
學費繳款收據(須完成繳費並加蓋收訖戳章)、就學貸款申請暨撥
款通知書(須有銀行戳章)、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須有銷帳編
號,並附上當學期繳費單-須有校名、就讀學系及學生姓名)或子
女就讀學校出具有明細之繳費證明單影本。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七)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影本替代。但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
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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