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
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就業保
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能提出失業
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保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後,再度就業又離
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
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
證明。
(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就業,且於起始日前一年內,符
合下列各目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
1、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2、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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