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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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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勞動部辦理
    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局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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