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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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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經費補助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興建托兒設施補助應於立案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二)除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外,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以當年度為
      限。
(三)雇主第一年申請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
      期,以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為限,其後每年再申請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施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年度補助」字樣。
(五)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
      局同意。
(六)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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