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943138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各
    款酌定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六)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七)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空間設備規劃安排妥適性。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含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
    業(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
    訂聯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