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私立機
構雇主,並提供下列設施或措施之一者:
(一)哺(集)乳室: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托兒設施: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
(三)托兒措施:
1、托兒津貼: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受僱者將其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
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其子女,雇主因此發
放之相關津貼。
2、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於本市設置之
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服務。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立案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並以
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所
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非為兒童二親
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之收費托育服務
。
非登記設立於本市,但設置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二
目設施之私立機構,亦得為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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