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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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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或受領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雇主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補助。
(二)同一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曾獲本局補助。
(三)申請補助項目為耗材或同一設備已獲補助。
(四)更新改善費用已受領補助三次者;托兒措施補助已受領六年者;以
      上次數及年限計算包含曾依本要點受領之各次補助。
(五)申請文件需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有不正當情事。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有拒絕或
      規避。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得撤銷或
    廢止原補助,並限期返還已補助之金額,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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