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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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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租金補助:以申請人實支之租金並參酌實際營業使用面積之比例核
      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為限;補
      助期間自核准之當月起算,最長二年。但第二年之補助金額為核定
      金額百分之六十。
(二)設備補助: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或幸福餐車輔
      導計畫之車體內營運設備改裝(不含車輛本體),每案每人最高補
      助十萬元,且不得超過總設備經費百分之五十。
    以幸福餐車輔導計畫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
    第一項各款申請人如屬共同出資創業者,補助金額再依其出資比例核
    算。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之建築物或土地,應位於本市轄區內,且其所
    有權人不得為下列各款人員:
(一)申請人。
(二)共同出資人。
(三)申請人或共同出資人之配偶。
(四)第一款至前款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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